繳稅 | 黃仁典 馬克小品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 黃仁典 馬克小品 Fri, 01 Aug 2014 08:44:15 +0000 zh-TW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7.1 溫世仁繳稅30億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ba%ab%e4%b8%96%e4%bb%81%e7%b9%b3%e7%a8%8530%e5%84%84/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ba%ab%e4%b8%96%e4%bb%81%e7%b9%b3%e7%a8%8530%e5%84%84/#comments_reply Tue, 29 Jul 2014 02:13:41 +0000 http://guest.dr104.com.tw/?p=3906 溫世仁猝逝100多億元遺產稅超過30億 稅務人員:富人財產宜早租稅規劃 溫世仁因…

The post 溫世仁繳稅30億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溫世仁猝逝100多億元遺產稅超過30億
稅務人員:富人財產宜早租稅規劃

溫世仁因腦溢血引發多重器官衰竭遽逝, 溫不熱衷置產,遺產主要是廣達和英業達的股票、銀行存款、未上市股票、及債權等。 其遺產稅恐達五十億元,創下全國第一紀錄。 後來夫人呂來春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將降為三十幾億。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家人已委託會計師、律師申報遺產稅,包括國內、海外的股票、不動產、存款、投資未上市股票、債權等財產悉數申報,據了解,初步估計應納遺產稅額恐超過五十億元,創下有史以來最高紀錄;而且,溫世仁夫人呂來春根據民法1030-1條規定,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半數請求權」,溫世仁遺產總額可先扣除這筆請求權後,再申報遺產稅,據估計也節省相當可觀的稅額。

溫世仁因腦溢血引發多重器官衰竭遽逝,震驚業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必須在半年內申報遺產稅,並得申請延長三個月,經過半年,溫世仁夫人呂來春委託會計師、律師,完成申報遺產稅手續。呂來春在律師、會計師建議下,引用民法 1030-1 條的規定,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半數請求權」,可先請求分配其和溫世仁財產合計扣除負債後一半的財產,其餘才申報為遺產,再課徵遺產稅。值得注意的是,溫世仁原來在國內的遺產約一百多億元,但是其家人坦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把溫世仁在海外的遺產高達數十億元,也一併申報回國,相對於一般富商鉅賈真相把財產移到海外以規避遺產稅,溫世仁家族作風非常坦蕩!

溫世仁的遺產稅恐達五十億元,創下全國第一高紀錄,據了解,溫世仁並不熱衷置產,遺產主要是廣達和英業達的股票、銀行存款、未上市股票、及債權等。 根據交易所的資料,溫世仁去世時在國內持有14.7萬張的英業達股票,持股比例7.2 %,過世前一個交易日(十二月五日)的收盤價為20.3元,財產價值29.9億元。再加上他也是廣達電腦的創始股東,擁有大批廣達股票,去世時每股收盤價83.5元,合併有近百億元的財產。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半數請求權和繼承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力,所以溫世仁夫人呂來春申請其和溫世仁合併財產後一半財產的半數後,繳過遺產稅後,可以再和其兩子,共同成為繼承人,得再繼承稅後三分之一的財產。 據了解 ,溫世仁的夫人呂來春申報遺產稅時,並沒有同時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初步核定溫世仁的遺產有一百多億元,遺產稅高達五十多億元,而非原來估算的四十幾億元。

後來因為其夫人呂來春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剛好可以適用財政部日前發布的新解釋令,不用經所有繼承人同意或取得法院判決書,就可以逕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其遺產稅將可望由五十多億元降為三十幾億元。

官員表示,依照民法規定,夫妻關係消滅後的五年內,生存配偶都有二分之一的請求權力,所以有些納稅義務人先報稅之後,再補申請,國稅局必須受理更正稅額。

The post 溫世仁繳稅30億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ba%ab%e4%b8%96%e4%bb%81%e7%b9%b3%e7%a8%8530%e5%84%84/feed/ 0
繳納方式比一比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7%b9%b3%e7%b4%8d%e6%96%b9%e5%bc%8f%e6%af%94%e4%b8%80%e6%af%94/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7%b9%b3%e7%b4%8d%e6%96%b9%e5%bc%8f%e6%af%94%e4%b8%80%e6%af%94/#comments_reply Mon, 09 Jun 2014 06:10:05 +0000 http://guest.dr104.com.tw/?p=275 報稅方式 申報方式 特色及說明 人工報稅 二維條碼 網路報稅 信用卡 可 可 可…

The post 繳納方式比一比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報稅方式

申報方式

特色及說明

人工報稅

二維條碼

網路報稅

信用卡 可 可 可

◎最熱門的繳稅方法,可以快速紅利積點。(手續費視發卡銀行,已有多家銀行不收手續費。)
◎取得發卡機構授權號碼,將授權號碼填入申報書再進行申報程序。

網路ATM 可 可 可

最新的繳稅方法,免出門免排隊,網路繳稅真方便。

存款帳戶 可 可 可

◎繳款截止日當日將從存款帳戶自動扣繳。
◎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加蓋存款人印鑑再進行申報程序。

現金 可 可

最簡單容易的繳款方式。

支票 可 可

安全額度高支付方便。

自動櫃員機 可 可

銀行或便利商店的ATM皆可使用。

備註:
★現金和支票必須填寫「扣款稅額繳款書」後到任何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後,
附上作為納稅證明喔!
★使用轉帳方式者,必須留存或附上「轉帳成功交易明細」作為繳稅證明喔!
★轉帳手續費為0~17元唷!

The post 繳納方式比一比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7%b9%b3%e7%b4%8d%e6%96%b9%e5%bc%8f%e6%af%94%e4%b8%80%e6%af%94/feed/ 0
抵扣稅額篇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8a%b5%e6%89%a3%e7%a8%85%e9%a1%8d%e7%af%87/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8a%b5%e6%89%a3%e7%a8%85%e9%a1%8d%e7%af%87/#comments_reply Mon, 09 Jun 2014 05:54:47 +0000 http://guest.dr104.com.tw/?p=261 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

The post 抵扣稅額篇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等三大項,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採(C)與(D)較低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1.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2.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膳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 2 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 ( 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

(B)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 ( 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

(C)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A) - (B)

[box type=”info”] 某納稅義務人 99 年 2 月 5 日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 400,000 元,賣出價額為 500,000 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 100,000 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 99 年 12 月 25 日 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 550,000 ,其 99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100,000 元)為 549,000 元,免稅額單身 82,000 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 76,000 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元)為 180,000 元,其申報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 5,000 元。計算方式如下: 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82,000-180,000)×5%=14,350 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2,000-180,000]×5%=9,35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14,350-9,350=5,000[/box]

認識投資抵減稅額!

1.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2.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 20% 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3.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假如,某甲在 97 年 11 月 23 日曾向甲公司認購現金增資股票(甲公司 97 年 11 月 7 日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定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價款計 333,334 元,且繼續持有至 100 年 11 月 23 日,其投資抵減 稅額為 20,000 元。(符合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規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3 年以 上者,97 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定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之抵減率為 6%,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設某甲在申報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 100,000 元,減去投資抵減 稅額 20,000 元後,如無扣繳稅款時,其應自繳稅款為 80,000 元。(詳見 表一),但如果申請抵減金額超過應納稅額 50%就只能在應納稅額 50% 限度內抵減,例如某甲在申報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 稅額為 20,000 元,則某甲 100 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僅能就應納稅額 20,000 元的 50%限額內減除 10,000 元(詳見表二),至於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 額 10,000 元,得在以後 4 年度內抵減之。

表一: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小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 100,000 元)

取得人姓名

股票名稱

適用法令

條文

取得
日期

繳納
股款

可抵減稅額

往年已抵減金額

尚未抵減稅額

本年抵稅額計算

本年抵稅額

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

甲公司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八 條

97.11.23

333,334

20,000

0

20,000

不超過應納稅額 (AF) 50%

20,000

合計

不超過應納稅額

20,000

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加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海外已繳納 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100,000(AF) – 20,000 – 0 – 0 – 0 = 0(AI) 或 80,000(AH)

表二: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 20,000 元)

取得人姓名

股票名稱

適用法令

條文

取得
日期

繳納
股款

可抵減稅額

往年已抵減金額

尚未抵減稅額

本年抵稅額計算

本年抵稅額

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

甲公司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八 條

97.11.23

333,334

20,000

0

20,000

不超過應納稅額 (AF) 50%

10,000

合計

不超過應納稅額

10,000

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加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 差額扣抵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20,000(AF) – 10,000 – 0 – 0 – 0 = 0(AI) 或 10,000(AH)

The post 抵扣稅額篇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6%8a%b5%e6%89%a3%e7%a8%85%e9%a1%8d%e7%af%87/feed/ 0
免稅額篇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5%85%8d%e7%a8%85%e9%a1%8d%e7%af%87/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5%85%8d%e7%a8%85%e9%a1%8d%e7%af%87/#comments_reply Fri, 06 Jun 2014 08:29:35 +0000 http://guest.dr104.com.tw/?p=250 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

The post 免稅額篇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 70 歲〔民國 28 年(含該年) 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23,000 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82,000 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80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79 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 1 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 Carol Lee ,西元 1978 年 10 月 24 日 出生,應填寫為: 19781024C 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無謀生能力: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4.無謀生能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4.無謀生能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應檢附受扶養人者的父母親 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3.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 20 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 20 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 1 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85年度起,只要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A.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 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適當證明文件。

2. 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A. 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 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對岸親屬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從 民國 81 年 9 月 18 日 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 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 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 20 歲,或是滿 20 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 1 位請填 9 ,第 2 位至第 7 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 8 位至第 10 位空白。(例:西元 1915 年 5 月 27 日 出生,應填寫為 9150527 □□□)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The post 免稅額篇 first appeared on 黃仁典 馬克小品.

]]>
https://markhopa.ins104.com.tw/%e5%85%8d%e7%a8%85%e9%a1%8d%e7%af%87/feed/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