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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要注意數字

一般人喜歡說:「數字會說話」。事實上數字不僅會說話,其所包含的意義更值得重視。對於買保險的人而言,數字即是重要無比,因為忽略了這些數字,權益有可能隨時受損,不可不慎。

因為人壽保險就是賣2個數字的商品:1.時間;2.金錢。

1.如果你「沒有時間」,保險就給付大量的錢
2.如果你「有足夠的時間」,保險就連本帶利還你的錢

所謂「沒有時間」指的是「活得太短」。當一個人再不能為他的家人賺取生活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娛樂費用等,保險會支付一大筆錢給他的家人,如同支付了他往後「工作若干年」的收入。

所謂「有足夠的時間」指的是「活得太長」。一個人退休後將度過漫長的歲月,可能活超過80歲,乃至100歲;而這令人稱慕的長壽,可是需要大量的金錢支付生活所需呀。而保險會因為他在年輕時日積月累地繳交20年或30年的保險費,而當退休時,可以一次性(或逐年或逐月)領回養老金,因此可心情愉悅地頤養天年,甚至是悠哉的環遊全世界。

然而在這2個數字之中,尚有更多的數字必須去注意,因為其對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都是非常重要,所以應該瞭解這些數字,以便更好地做好保險規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午夜24時:保險是一項合約,有些合約是自簽訂後開始生效;但保險則是在要保書簽字後且繳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24時方開始生效。因此有些人認為,只要簽了要保書,保險就開始生效,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

2.10天:對於10天的規定,主要有兩項權益與其相關:

a.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在收到後,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b.保險法第56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3.15天: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檔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4.30天:對於30天的規定,主要有四項權益與其相關:

a.購買醫療險後,若是因「疾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得以理賠,但這「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在合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以後才發生之疾病。因此若是此日之前的疾病(例既往症),則不在理賠範圍內。(說明:有些保險公司的防癌險或重大疾病險之等待期是60日或90日,因此請先去翻閱保單條款,以保單註記為準)

b.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合約成立後,要保人得以解除合約,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則不行,但若是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只是此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保險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d.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因此若有意願要延續保險合約者,務必要在催告後30天內繳齊保險費,視同保險合約持續有效。

5.180天:一般人在購買意外險後,總認為在發生意外後,所導致的意外傷害、殘廢或身故都可理賠。但根據保單條款卻不然,因為根據保單條款記載說明,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所產生之意外傷害醫療、殘廢或身故才會理賠。(不過,目前有些保險公司有放寬規定,即若是超過180天才產生之意外傷害醫療、殘廢或身故,若可證明與該次意外具有因果關係,則不受180天之限制)

6.2年:對於2年的規定,主要有五項權益與其相關:

a.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投保2年後,無論任何原因,保險公司都不能解除合約。

b.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事故發生後,務必要在2年內申請理賠,否則保險費就白繳交了。(此與民法之請求權時效相同)

c.復效期限:一般保險若因故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2年內,申請復效。但有個特別規定,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不得申請復效。因此若先前因故而暫停繳交保險費導致停效的保單,若想復效,則需把握2年的黃金復效期。不過有些保險在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體檢(或只要求填寫健康告知書)外,亦會要求其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

d.自殺除外責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原則上是不予理賠。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訴訟時效:倘若遇到保險糾紛而需訴訟,在保險法中並未明訂訴訟期限,因此引用民法之請求規定,其期限為2年內應提出,否則無效。

保險是一門精算的科學,其根據一定期限的保障與承保範圍,計算出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因此投保人除了在定期繳交保險費外,亦要注意上述重要的保險數字,莫讓自己合法權益受損才是真正投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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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仁典

現職:「賀柏企管科技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專長:1. 資訊軟體開發整合服務。
   2. 企管顧問暨教育訓練課程開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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