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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還能買嗎?

自從2000/11/6宏利人壽推出第一張投資型年金保險(「美麗人生遞延年金」),及2001/10/11保誠人壽銷售第一張變額萬能壽險(「運籌人生變額壽險」)開始,投資型保單的業績幾乎是年年倍數成長。幾乎所有保險業者都打著可以兼具「保險」與「投資理財」的旗幟,瘋狂自市場上搶錢。尤其是有些透過銀行體系銷售的投資型保單,根本是打著保險的旗幟,卻進行幾乎100%投資,想當然耳,更是橫掃千金,所向披靡。

當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銷售的風頭正熱之時,除了自2008年起的金融風暴外,各項降溫的政策亦開始出爐,例如,「附加費用平準化」(註1)、「最低比率」(註2)、「最低稅負制」(註3)、「投資型保單課稅」(註4)等,給投資型保單憑添不少枷鎖,因此其銷售似不復往日風光,開始走向谷底。

然而這一兩年各保險公司不僅未停止投資型保單的銷售,反而推出更多樣化的商品(例如,附加費用後收型商品、保證型投資型保單、代操型保單、子母基金型保單等),到底購買投資型保單,還有什麼誘因?

◎低廉的保險成本:男性30歲,購買20年期繳費的終身壽險,若要買500萬的保障,其年繳保費約為14萬元,但若是透過投資型保單購買500萬的壽險,只要6千多元(依第四回生命之90%計算)。對於經濟能力有限但保障需求較高的人來說,當階段性的保障是不錯的選擇。(但要注意的是,投資型保單之保險成本採用「自然費率」,即其費用隨年紀增加而增加,當年紀較大時,其保險成本可能高得嚇人。)

◎長期持有之低投資成本:保資型保單可以分離保險成本與投資費用,許多人質疑其用於投資方面的費用過高,認為在首年收取60%或每次增額加碼收取3~5%的費用過高,但事實上若以長期持有來計算,似乎並非絕對。

這一兩年各保險公司不僅未停止投資型保單的銷售,反而推出更多樣化的商品,到底購買投資型保單,還有什麼誘因?

上表為假設每月定期定額投資1萬元,持續投資20年於銀行購買基金或購買投資型保單,年報酬率5%,平均每年轉換1次。

雖然許多人對此表提出各項質疑,茲說明分列如下:

a.只進行短期投資而非長期:事實上,一般人進行投資理財,都會設定一定期限(短、中、長期),若是短期(例,1-5年),當然不建議透過投資型保單;但大多數情況是,先進行短期投資,待完成收益後,除非將所有錢花掉,否則會再進行下一回的投資,那麼被金融機構再扣取費用的情況也會一再的持續。因此上表是以一長期投資的假設計算之(理論上大多數人也都有某一程度的長期投資)。

b.還有其他費用:保險公司除了附加費用外,會每月另收取管理費為60-120元不等(長期固定);但一般基金投資是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的方法辦理(即將資金交付銀行信託部,由信託部接受投資人委託投資某檔基金),大部分會收取投資金額每年0.2%的信託管理費,長期而言,其費用還比保險公司高。不過,由於此費用相對來說影響較小,因此並無在上表中呈現。

c.長期投資,不太會轉換:大多數人都理解長期投資的重要性,但無論投資標的為何,也都了解在長期投資的過程中該「定期檢視,適時調整」。那麼其「適時調整」也就是一種轉換,在某個程度上常常就是贖回後再投入,也就會再被收取一次手續費。

d.銀行的基金轉換不收費用:事實上在同一家銀行有兩種轉換情況,一是在同一家基金公司進行基金轉換;另一是轉換到其他基金公司的基金。前者須同時支付銀行(約500元)及基金公司(如投資本金的0.5%)轉換費,等於是同一筆交易被收取兩筆費用,不過每家基金公司規定不同,也有不收轉換費的;後者等同於贖回舊基金再申購新基金。如果在不同銀行轉換,同於贖回舊基金再申購新基金。然而在投資型保單中,則是除非轉換次數超過其上限(例一年四次或十二次),否則是不收取費用的。

e.銀行會給手續費折扣:一般來說,國內基金申購手續費約為0.5~1.5%、海外基金則約為2~3%,隨著每一次扣款同步收取。上表在銀行手續費僅以每次平均1.5%來計算。雖然有些銀行在促銷期會給予一定折扣,但長期來看,手續費為銀行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較難以長期減免。

◎不受稅負影響:雖然已推行最低稅負制,然而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不足100萬元者占近95%,若依年投資報酬率 5%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依新規定幾乎都課不到最低稅負。另外,投資型保單中之投資帳戶收益雖已開始課稅,但環諸台灣各項投資工具中,其免稅的投資商品已屆指可數,因此稅負的徵收,長期來看已非利空。

◎較易執行的存錢計劃:對於一般受薪人,採用定期定額儲蓄是一種較合適累積金錢的方式,然而銀行的儲蓄年限較短(一般為1至3年),自行購買投信定期定額基金又常因市場波動而中止扣款,反而以「投資型保單」型式存在的定期定額投資,因易被歸類為長期性保險支出,而讓存錢計劃得以長期性的被執行。

常有人說,沒有最好或最壞的保單,端看自己合不合適。若抱定要純投資,且有多種管道可運用,或許是不需要購買包含一定保險成本在內的投資型保單。然而如果要兼具保險與長期理財,在政府已制定了各項政策的規範後,反成了投資型保單的護身符,使其免被少數保險業者圖謀私利,而背離了保險的真正意義。

最後,免不了要提一句老話,投資型保險雖是保險,但卻是一個很不一樣的保險,比起傳統型保險,業務員的專業性更重要,對於無法隨時提升自身能力並吸收新知的業務員,最好敬而遠之。

註1:「附加費用平準化」:過去由於保險公司鼓勵業務員銷售投資型保單,所以在首年給予較高佣金,造成許多保單在首年附加費用率達100%,即首年並無任何金額用於投資,常有部份被保險人不了解而產生糾紛。所以自2007年9月1日起,金管會要求業者銷售的投資型保單中,各年度收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年限內平均的2倍,以總附加費用為目標保費的150%、分5年收取為例,每年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60%。

註2:「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自2007/10/1實施,,目的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份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

最低比率 = 死亡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100%

註3:「最低稅負制」即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06年開始實施,與保險直接相關部份有:

1.死亡保險給付之免稅額,每一申報戶只能扣除三千萬元(舊稅法規定為無上限)。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加計所得稅淨額、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合計超過600萬元者,最低稅率為20%。(應注意的是,健康險與傷害險給付的保險金,無論是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疾病給付等,都不納入基本所得額,均不課稅。)

3.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2010年1月1日施行,當然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基本稅額),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一、海外所得一百萬元以上;二、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三、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大於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市售之投資型保單中約有95%的投資為海外投資,所以可以說是幾乎全受影響。

註4:自99年1月1日起所簽訂的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收益」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各類所得計算,併入「要保人」當年度的所得中申報所得稅或最低稅負。亦即投資型保單保戶屬於投資帳戶的收益一律要課徵所得稅。

黃 仁典

現職:「賀柏企管科技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專長:1. 資訊軟體開發整合服務。
   2. 企管顧問暨教育訓練課程開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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